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强制执行博彩债务

此文章首次刊登在《环球博彩》2014年3月/4月刊中。

倍受尊敬的澳门律师明路义先生为我们带来他的最新定期专栏,分享他对于与澳门及博彩业相关的广泛法律问题的深入分析。本期他关注的是,在澳门法律中博彩债务的强制执行问题。

在澳门法律中,博彩债务是完全可强制执行的。

《澳门民法典》第1171(1)条规定,”特别法有所规定时,赌博及打赌构成法定债之渊源;涉及体育竞赛之赌博及打赌,对于参加竞赛之人亦构成法定债务之渊源;如不属上述各情况,则法律容许之赌博及打赌,仅为自然债务之渊源。”

民法正常体系中,博彩债务被视为”自然债务”,而非”法定债务”,而强制执行博彩债务的可能性是这种正常体系的一个例外。

“自然债务”可定义为,一种不产生强制执行行为的债务,但它的确有一定的可认知的法律效力。事实上,如果债务人偿还了债务,这种偿还被视作债务的消除,尽管债权人无权强制债务人对债务的履行。

另一方面,”法定债务”受法律约束且可以通过法庭强制执行。

澳门是一个博彩管辖区,并且鉴于澳门经济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它的博彩业,博彩债务的履行不能如人们可以轻易理解的被置之于”道德或社会责任”,因为它可能动摇到博彩业商业理念的根基,以及和谐和可持续性发展。

因此,第5/2004号法律(娱乐场博彩或投注信贷的法律机制)的颁布,是用来解决由博彩债务,最根本的是其可强制执行性中,产生的具体问题。

博彩债务最常见的形式产生于博彩信贷的提供。事实上,在博彩业中,博彩营运商以不收取相应现款而授予筹码(不同于正常的筹码购买)的形式为玩家提供信贷的做法,是很常见的。

第5/2004号法律最重要的特征是:

  • 认可从提供博彩信贷的做法中将产生法定债务(可司法强制执行);
  • 规定唯一允许的博彩信贷形式,是通过在没有即时以现款作出支付的情况下,提供博彩筹码;
  • 对博彩承批公司、获转批给人及博彩推广人(中介人)提供博彩信贷权力的限制。

在提供博彩信贷范围内,有违这些规定的任何其他协议或交易,都被第5/2004号法律视为无效,将不被认可为产生了法定债务,因此,将列入如上所述的自然债务的范畴,如果不归属于其他适用的与提供博彩信贷若干违法行为(比如博彩高利贷)相关的法律条例的话,如(用以监管不法赌博行为的)七月二十二日第8/96/M号法律第13条中所指出的。

因此,在第5/2004号法律的构架中,在澳门可以很容易和直接地获取法院判决,强制执行(由博彩营运商或中介人提供博彩信贷所产生的、未偿还的)博彩债务。

没有很多其他管辖区认可博彩债务,并允许这些博彩相关交易的司法强制执行。这就为认可博彩债务履行的澳门判决的执行,带来了一些问题和法律障碍。

在中国内地,执行澳门法院判决绝不可能,而大多数在澳门博彩的贵宾玩家都在中国内地有资产。

然而在香港,法院认可博彩债务的可强制执行性,在一个有先例意义的判决中,给予了永利澳门从一个博彩债务人获取偿还的权利。

香港法院认可,债务人在一次信贷交易中获得了一定数额的金钱,签下了同等金额的欠条,并且(i)除了在澳门博彩的事实,债务人与澳门没有关联;(ii)债务人自愿服从澳门管辖区的事实,与债务人与香港有密切关联的事实相比,重要性要低;(iii)在香港收帐程序中产生的澳门法律问题,没有引出香港法院做出错误判决进而造成不公的风险。

鉴于大多数博彩玩家在澳门没有任何资产,因此可选的做法是,要么在澳门(博彩管辖区)获取判决,并在债务人拥有资产的管辖区执行这个判决,或者,如果债务人居住的管辖区允许博彩债务的强制执行,就在这个管辖区直接获取判决。